母亲帮儿子还款,重新约定借条上的利息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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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这一法条在实际应用中引发了诸多思考,例如加入债务后,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范围能否超出原债务范围?来看一个案例:
田某多次向同事李某借款,李某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累计向田某转款20余万元,田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
李某向田某催款无果,便向田某的母亲王某催要。2024年1月,王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上载明:王某之子田某欠李某借款20余万元,至2024年4月前把全部借款还清,利息1.2分,如逾期不还,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由借款人承担。
王某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同时签署了田某的姓名。后因田某和王某均未还款,李某将两人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并签署其子田某姓名的行为应视为她向债权人李某表示愿意加入涉案债务。债务加入人偿还债务的范围应以其自愿承担的范围为准,法律并不禁止后加入的债务超出原债务范围。所以王某应依照其与李某的约定承担还款责任。
故法院判决,被告田某和王某需偿还原告李某本金、利息及起诉费用。
实际应用中,像本案中王某承诺帮儿子还款并重新约定利息的情况,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承诺和约定就是有效的,但是也需注意,重新约定也需要打规范借条,否则起诉时没有证据,麻烦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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