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新规:这些重点和您息息相关!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贷办法》),新的《个贷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与之前的个人信贷制度相比,新的《个贷办法》对贷款期限、贷款调查、贷款用途、面谈签约、核心风控等环节做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这些都涉及到个人信贷业务的核心环节。新《个贷办法》更符合目前的信贷实际,体现了行业数字化转型的趋势,对个贷产品的优化也有指导意义。
新规内容看点
1、贷款期限——优化贷款期限
《个贷办法》第八条明确,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贷款期限是《个贷办法》最重要的变化之一,填补了关于贷款期限的制度空缺。“个贷新规”对于个人贷款的还款期限进行了明确约定,目前市场主流的还款方式是三年期先息后本和三年期以上的等额本息等方式。可能不久后,消费类五年期的先息后本,和经营类十年期的先息后本个贷产品将出现在市场上。
2、贷款调查——丰富贷款调查方式
《个贷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贷款调查应以现场实地调查与非现场间接调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信息咨询以及其他数字化电子调查等途径和方法。
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贷款人通过非现场间接调查手段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并可据此对借款人作出风险评价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不含用于个人住房用途的贷款)。
丰富灵活的贷款调查方式,在强调科技金融的应用的同时也是认可了金融科技的作用。不仅方便了借款人,也适应目前银行业的金融科技发展水平。
3、贷款用途——更强调借款用途
《个贷办法》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还应调查借款人经营情况;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权属、价值及变现能力。
贷款调查的借款用途方面,《个贷办法》增加了“用于生产经营的还应调查借款人经营情况”,意在确保贷款资金的实际用途。
4、视频面谈——增加视频面谈渠道
《个贷办法》将贷款面谈制度,由“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变得更加明确。
第十八条,贷款人应建立并执行贷款面谈制度。贷款人可根据业务需要通过视频形式与借款人面谈(不含用于个人住房用途的贷款)。视频面谈应当在贷款人自有平台上进行,记录并保存影像。贷款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并核实借款人真实身份及所涉及信息真实性。
5、签约形式——增加电子签约形式
协议发放方面,新的《个贷管理办法》规定面签“双录”要求和电子签约形式,此举也是旨在优化贷款流程。
第二十六条,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订有关合同和文件(不含用于个人住房用途的贷款)。当面签约的,贷款人应当对签约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相关影像。
6、风险管控——明确非核心外包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建立健全贷款调查机制,明确对各类事项调查的途径和方式方法,确保贷款调查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贷款人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的,不得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并确保相关风险可控。贷款人应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建立名单制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名单进行审查更新。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中涉及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收入水平、债务情况、自有资金来源及外部评估机构准入等风险控制的核心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此举细化了银行与第三方合作的要求,呼应了监管一直强调的——核心风控不得外包。
新规影响
整体看,新的《个贷办法》主要意义是填补制度空缺,优化个贷流程,提升了贷款资金灵活性,这有助于提升银行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水平和自主风控能力,重中之重是严防个贷资金被挪用。
新的《个贷办法》并没有提高个人获得贷款的门槛,对个人申请贷款影响不大。
当然,银行业在落实《个贷办法》时候,固然会增加一些操作成本,但长远看更加规范的个人贷款业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有利于个贷业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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